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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过程中如何保障嫌疑人人身安全?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21 10:49; 浏览量:

1. 依法逮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出示逮捕证,并告知嫌疑人其享有的权利和被逮捕的理由。在无正当理由或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对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以防过度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其安全受到威胁。

2. 合理使用武力:在逮捕行动中,如遇嫌疑人反抗或其他紧急情况需使用武力,执法人员应遵循《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合理、适度地使用警械和武器,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伤害,确保嫌疑人人身安全。

3. 医疗救助义务:一旦嫌疑人在逮捕过程中受伤或突发疾病,公安机关应及时安排救治,保障其生命健康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对被捕人员进行羁押期间,有义务保障其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医疗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对于先行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将涉嫌犯罪的情况和拘留的理由告知人民检察院。”

2. 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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