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后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规范是什么?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法律常识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假释后社区矫正期间的行为规范是什么?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9 11:12; 浏览量:

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刑人实行非监禁刑罚的一种方式,旨在通过社区内的教育、帮助和监督,促进其改正错误,回归社会。在假释后的社区矫正期间,被矫正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他们必须接受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如定期报到、参加教育和劳动等活动,同时,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或者改变居住地,必须得到批准才能外出。此外,他们还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再次犯罪。
刑事司法体系中,假释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允许符合条件的罪犯在剩余刑期内在社会上服刑,但必须遵守一定的监管条件。如果假释期间的罪犯违反了假释规定,这将对他们的剩余刑期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的规定,假释期间的违规行为可能会导致假释被撤销,罪犯将被收监执行剩余的刑期。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后,予以假释。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假释期间的违规行为不仅可能影响假释状态,还可能导致罪犯需要重新执行剩余的刑期,具体情况会根据违规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来判断。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