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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8 09:49; 浏览量:
首先,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取决于其收集和保存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收集、固定、保存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不得非法取证。非法取得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其次,证据必须真实且与案件有关。如果证据是伪造的或者与案件事实无关,即使其收集过程合法,也不能被法庭采纳。同时,证据的证明力也需要通过质证和辩论来确认。
自首后又翻供,是否还能认定为自首并减轻刑罚?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事实未被发觉或者未被揭露时,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首是刑法中的一种从宽处罚情节,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悔过自新,积极消除犯罪影响,减轻社会危害性。自首后又翻供,即在审判过程中改变或否认之前的供词,这将对自首情节的认定产生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必须包括“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自首后又翻供,否认主要犯罪事实,那么可能会影响到自首情节的认定,因为这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提供充分证据的,不影响自首的认定,但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其是否构成如实供述。如果翻供的内容严重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可能会被视为不构成自首,从而影响刑罚的减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