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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监视居住场所有何规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1 09:24;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所进行;没有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进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以及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中,监视居住是一种强制措施,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但又不将其收监。提前解除监视居住通常需要满足特定的法定条件。首先,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的,可以解除监视居住。其次,如果在监视居住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逃避侦查或者妨害诉讼的行为,且不需要继续监视居住的,也可以申请解除。再者,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疾病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接受监视居住,也可能被考虑解除。最后,如果监视居住期限届满,也应当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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