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期限能否折抵刑期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1-11 09:24; 浏览量: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但是如果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采取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期间不能折抵刑期。
本修订条款规定只有在“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监视居住期限才可以折抵刑期。因为被指定住所进行监视居住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受到很大限制,类似于半封闭的监禁,因此可以以其期限折抵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规定的释义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是2012年修改新增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折抵刑期作了明确规定。我国刑法对拘留、逮捕的期限折抵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作了规定,主要是考虑,拘留、逮捕作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本身不属于刑罚处罚,因此,在判处刑罚之前对罪犯人身自由的先期剥夺或者限制,应当在其承担的刑罚中予以折抵。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考虑到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虽然不属于羁押措施,但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和剥夺的程度比一般的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更强,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改规定了这一内容。
二是明确了折抵的标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管制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限制和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方式、程度与拘留、逮捕等羁押措施不同,在强制措施执行中的处遇也不同,从与刑罚的比较来看,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管制的强度相似,但明显低于拘役、有期徒刑,因此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在折抵标准上应当低于羁押措施,规定了不同的折抵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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