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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人的羁押、逮捕、拘留有何特殊规定?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9 09:59; 浏览量:

1. 特殊审批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对未成年人实施逮捕,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这种严格的审批制度旨在防止对未成年人过度使用逮捕措施,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优先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尽量适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而非直接羁押或逮捕,除非有法定的必要情形。

3. 羁押期限的限制:在羁押期限上,也对未成年人给予了特殊的保护。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羁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4. 通知家属及合适成年人到场:在对未成年人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时,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成年亲属到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了这一要求,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羁押和逮捕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虽然都涉及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但在适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要求以及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区别。

1. 逮捕:逮捕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且有证据证明其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认为有必要时所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的决定权在于人民检察院,执行权则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通常是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实施,具有较强的惩罚性和预防性。

2. 羁押:羁押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已被拘留或者逮捕的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状态。羁押是对已经采取了拘留或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持续约束状态,其目的在于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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