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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前辩护中是否允许启动调解程序?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8 10:34;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不计算在审限内。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和解,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辩护权是被告人的基本权利,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主要是在案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后进行的,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审判阶段。在刑事诉讼正式开始前,即在刑事案件立案前,并没有规定可以进行辩护调解。

调解一般适用于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中,其目的是通过协商达成和解,解决双方争议,而刑事案件本质上是国家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涉及到公共利益与国家刑罚权的行使,因此并不适用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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