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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8 10:28;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2. 同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以上规定表明,虽然刑事案件的调解或和解主要发生在审判阶段,但被告人可以在审判过程中,特别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从而影响法院的判决。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并非诉前阶段的主要程序,而是与审判过程紧密相连,并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