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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辩护阶段能否对抗对方的证据和理由?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8 10:27; 浏览量: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1.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有权调查取证,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2.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也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提出的证据需要经过法庭的审查和认定。

3. 在侦查阶段,被告人或其家属、辩护人也可以申请对不利于被告的证据进行复查或者提出新的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4.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所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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