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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10-23 09:44; 浏览量:
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上并不直接产生特定的负面后果。签署该具结书是自愿的,且存在特定情形下无需签署的情况,如犯罪嫌疑人为盲、聋、哑人,或存在其他法定免签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签署具结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及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且应在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不签认罪认罚具结书,仅仅是表明犯罪嫌疑人不愿或不能适用该制度,并不直接导致额外的法律惩罚。
嫌疑人拒不认罪,并不影响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法院在判处案件时,重视证据和调查研究,而非单纯依赖口供。只要证据确实、充分,即使嫌疑人拒不认罪,法院也能依法认定其有罪并作出相应刑罚。
这里的“证据确实、充分”需满足三个条件:
1.定罪量刑的事实均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