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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27 10:35; 浏览量:
1. 刑事证据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在收集证据时,必须遵守法定程序,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2)证据的来源必须合法,例如,物证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言词证据必须是当事人自愿提供的,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3)证据的形式应合法,如书证需保持原貌,视听资料应确保完整无篡改等。
2. 刑事证据的关联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证据应当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即证据需要具备实质性关联性,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起到积极作用。关联性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证据内容上的关联性,即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待证事实直接或间接相关;二是证据逻辑上的关联性,即证据能否在逻辑推理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指向案件事实。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的性质、种类、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