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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26 08:14; 浏览量: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刑法》第175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有四种情形需要立案处理: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

  (四)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的情形有哪些?

 

  1、“冒名顶名”贷款。指在金融贷款业务中,名义贷款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有的是“顶名”,即名义贷款人明知实际贷款人使用自己的身份贷款,出于亲朋好友帮忙、上下级关系、贪图报酬等原因,默许实际借款人借款;有的是“冒名”,即名义借款人对借款全然不知,是实际使用人冒用他人名义借款的。

  2、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所申请的贷款、承兑等将用于收益较好的项目,且风险较小,并符合信贷标准和政策。

  3、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相信贷款人有良好的销售额、资产和盈利能力,有较高的资信。

  4、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审计报表、银行存款证明等。

  5、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用作担保,或者故意高估担保物的价值,或者将已经抵押给他人的抵押物或已质押给他人的权利再提供给银行作无效的担保,或者虚构担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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