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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性自卫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05 09:57; 浏览量:

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定义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这里强调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预防性自卫是在侵害尚未发生的情况下进行的,这与法律规定的条件有所出入。如果存在明显的、紧迫的危险,并且采取行动是为了防止即将发生的不法侵害,这种行为可能被视为"紧急避险",而不是预防性自卫。紧急避险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但其限制条件更为严格,例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能损害更大的社会利益等。

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强度上应满足何种比例关系?

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之间有一个相对应的比例关系,这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必要限度”原则。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且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当适度,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如果超过这个限度,可能会被认定为过当防卫,甚至可能构成新的犯罪

首先,防卫行为的强度应当与侵害行为的严重性相适应面对轻微的侵害,不能采取过度激烈的防卫手段;相反,面对严重的侵害,适度的强力防卫可能被接受。

其次,防卫行为的实施也应当考虑制止侵害的实际需要。如果在能够有效制止侵害的情况下,仍然过度使用武力,那么这就超出了必要限度。

最后,防卫行为不应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即使面对严重的侵害,也不能无端地对侵害人造成过度伤害,除非这是防止自己或他人受到更大伤害的唯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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