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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18 09:36; 浏览量: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主要原则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中: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必须提供充分、合法的证据来证明其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以及程序合法性的相关证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行政诉讼制度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公开执法的一种司法监督。原告虽然一般不负有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法定举证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提出新的事实主张或反驳行政机关的证据时,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