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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制度的有关案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2-18 09:59; 浏览量:

按照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即只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或者将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合并升格执行死刑,或者决定执行其他主刑。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无期徒刑的并罚规则,尤其是因数罪被判处两个以上无期徒刑能否合并执行死刑的问题,仍然存在着一定的争论。分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否定说,主张无论判决宣告的主刑有几个无期徒刑,最终只能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绝不允许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我国绝大多数学者均持否定说的观点。[1]二是肯定说,主张判决宣告两个以上无期徒刑,尽管数罪中任何一罪都不能判处死刑,但仍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严重,因而可以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唯此才能达到罪刑相适应。这是极少数学者所持的观点。[2]三是折衷说,主张原则上不能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但是在特殊条件下可以将数个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死刑。所谓特殊条件是,犯罪人所犯数罪中有一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如果其仅犯此一罪,属于可杀可不杀的情况,而事实上他又犯另一罪,并且分别来看都应判处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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