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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1-29 11:32; 浏览量:
刑事辩护律师有以下权利: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
2.阅卷权、会见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发表意见权、申请取保候审权;
3.对超过法定期限的强制措施要求解除权;
4.接收出庭通知书的权利;
5.质证权、申请权、辩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