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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1-14 09:50; 浏览量:
一般认为,刑事诉讼职能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规定所承担的职责和所应发挥的作用。刑事诉讼职能与刑事诉讼主体密切相关,它建立在刑事诉讼主体论的基础之上,讨论的是刑事诉讼主体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职责分工以及功能、作用问题。
在现代国家的刑事程序中,诉讼职能的正确划分是保证刑事诉陈卫东:“谈谈刑事诉讼职能”,载《法学杂志》1990年第3期。讼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通常,为了保证国家司法权的制衡,现代国家把刑事司法权力分割为控诉职能和裁判职能,并分别赋予不同的机构。同时,为了使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能够获得与国家专门机关相抗衡的能力,设计辩护律师行使辩护职能,为被追诉者提供法律帮助和权利保障机制。
刑事程序价值对刑事诉讼职能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不同的诉讼职能体现不同的刑事程序价值。在刑事诉讼中,最基本的诉讼职能可以区分为三种,即控诉、辩护和裁判,每一种职能都代表了一定的价值取向:控诉职能主要代表秩序价值;辩护职能主要代表权利;裁判职能主要代表公正。同时,多种诉讼职能的相互作用也可以达到共同的价值目标。例如,尽管控诉、辩护和裁判三种职能可以代表不同的价值,但从总体上来说,它们的彼此结合却又可以实现司法公正的价值目标。
第二,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决定诉讼职能的地位状况。在刑事诉讼中,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诉讼效率,警检机关的追诉职能就会处于强势地位,而辩护职能就会受到抑制和削弱,甚至裁判职能都有可能成为追诉职能的附庸。反之,如果刑事程序的价值目标定位于程序公正和人权保护,则辩护职能就可能取得与控诉职能平等的地位,而裁判职能就可以超越于控诉职能与辩护职能之上,成为最具权威的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