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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邹律师; 时间:2021-05-22 14:18; 浏览量:

第一条是规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市场参与者)间直接进行的债券借贷业务,维护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促进债券市场进一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规定债券贷款是指债券融入者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量,从债券融入者借入目标债券,同时约定在将来的某个日期返还借入目标债券,债券融入者返还相应质量的债券融入行为。
第三条市场参与者可以借债。
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负的原则,加强相应的内部授权和外部授权管理,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债券贷款的目标债券应该是融资者拥有的,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债券贷款的期限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六条债券贷款期间,如果目标债券支付利息,债券融入者应立即向债券融入者返还目标债券利息。
第七条债券贷款的融入方应向融资方支付债券贷款费用,费用标准由贷款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贷款,可以通过全国银行间同行分解中心(以下简称同行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等其他方式进行交易。未通过同行中心交易系统的,贷款双方应在成交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公司申报,同时复印同行中心。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贷款的结算。贷款双方应在成交当天向中央结算公司发送结算指令。
第九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贷款,必须逐一签订书面贷款合同。贷款合同应注明目标债券名称和数量、当铺债券名称和数量、债券贷款期限、债券贷款费用、当铺债券置换、贷款期间借款的利息支付、争议解决方法等事项。
第十条市场参与者进行债券贷款,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资方提供全额债券作为当铺使用,当铺债券应由中央结算公司管理的自有债券。
第十一条债券贷款应按目标债券交付,但到期时,贷款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用现金交付。
第十二条单个机构的债券融入馀额超过自己债券管理总量的30%(包括30%)或单个债券融入馀额超过该债券发行量的15%(包括15%),每增加5个百分点,该机构同时向同行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书面报告原因
第十三条债券贷款违约,贷款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接受仲裁或诉讼最终结果的下一个工作日12:00之前,将最终结果送达同行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同行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在接受最终结果的当天公告。
第十四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券贷款交易和结算服务,根据本规定制定相应的债券贷款交易、结算规则,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后实施。
第十五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参与者公开债券贷款相关信息,但不得泄露非公开信息或误导市场参与者。
第十六条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同业中心负责债券贷款交易的日常监测工作,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债券贷款结算的日常监测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同业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本季度债券贷款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分公司应加强与同行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的沟通,日常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市场参与者的债券贷款。
第十八条市场参与者和同行中心和中央结算公司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说明。
第20条规定自2006年11月2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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