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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8-23 09:12; 浏览量:
根据我国《戒毒条例》第十一条明文规定,凡是自愿前往具备相关戒毒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统称为戒毒医疗机构)进行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国家将不再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然而,吸毒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此外,戒毒人员在就学、就业以及享有社会保障等方面也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待遇。对于戒毒人员在入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需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都应给予必要的指导与协助。
《戒毒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接受戒毒治疗,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对于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会实施强制隔离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毒品严重危害社会安全,国家对毒品犯罪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