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规定?_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广州刑事律师_佛山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_减刑_缓刑_无罪_看守所会见

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020-8730 6299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毒品犯罪

当前位置:主页 > 业务领域 > 毒品犯罪 >

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有哪些规定?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彭律师; 时间:2020-03-26 15:00; 浏览量:

  在实践中,自古以来毒品对人体的危害以及对社会的危害就极大,所以世界各国都严禁毒品在社会上流通。然而还是有不少人铤而走险从事毒品犯罪,那么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都有哪些呢?阅读完以下广州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

  《刑法》中规定的与毒品有关的罪名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

  2、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

  

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

 

  4、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

  5、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6、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

  7、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

  8、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刑法第352条);

  9、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

  10、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1、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

  12、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

  二、毒品犯罪认定

  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这在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的情况下,给案件的定性带来了困难。有些地方采取推定明知的作法来解决这一困难,适用推定明知,必须慎重适用,严格限制适用条件,具体而言,根据行为人涉嫌毒品犯罪的一定客观事实,如行为人采用体内藏毒方法运输毒品的或者行为人受委托或雇佣携带毒品获利明显超过正常标准,而行为人对这些异常情况又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举出反证予以反驳的,就可推定其构成毒品犯罪。也就是说,要根据行为的隐蔽程度来看,隐蔽程度越高,明知的程度越大;也可以从行为人得到的报酬的多少和价格的高低来进行判断;同时还可以从行为人对运输毒品的工具、行为人对毒品的认识和经验、行为人的职业、同案犯的口供和其他证人证言、行为人具有不正常的态度和言行来综合判断。

  三、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

  毒品犯罪案件适用的法律是刑法。毒品犯罪是指涉及毒品的犯罪,我国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均为犯罪行为。毒品犯罪主要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以上就是广州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最新我国刑事辩护对毒品犯罪罪名规定的相关内容。综上,毒品犯罪是故意犯罪,其主观认识因素必须具有明知。但在具体案件中,行为人往往辩称不知道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的是毒品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广州刑事律师。

【返回列表页】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1号新裕大厦25层A座     座机:020-8730 6299    手机:13631331686,13822188267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1-202022 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魔贝技术    ICP备案编号: 粤ICP备180562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