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罪的预防措施有哪些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27 10:17; 浏览量:
一)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受制约的权力必将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政府必将演变成腐败的政府。目前,我国监督机制不少,由于职责不明确,职权不独立,使其监督效力不高,甚至越权办事,滥用权力或者相互推诿。因而,要预防贪污贿赂罪的发生,就必须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首先要完善内部性的行政监督机制,即国家对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活动实施全面而系统的监督,包括一般监督,专门监督,主管监督等。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外部性的权力监督机制,包括社会舆论监督、新闻媒介监督、纪检监督、群众监督以及人大总监督等。同时还要完善职能性的司法监督,充分发挥公安、检察、法院等到司法机关的监督惩治职能。以此来预防贪污贿赂的产生。
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政治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问题仍很严重。因此,要预防和抑制贪污贿赂罪的产生,就必须加速并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使权力的操作趋向合理、正当、规范、高效。实现对权力的有效制约是 “防患于未然”。从而减少和控制贪污贿赂案件发生。如改革政府工作,精简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克服官僚主义,破除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更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尽量争取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避免公共权力打入经济领域,并彻底破除官资本主义,实行党政职能公开、政企公开,割断权钱互通、权钱交易的纽带。同时,使国家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得到相应的提高,逐步建立起高薪养廉的制度。并应建立国家机关工作人中的财产申报制度,以具体的法律法规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财产状况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一系列的措施无疑对预防贿赂罪会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惩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首先坚决查办大案、要案,特别是“三机关一部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发现一件,查办一件,决不手软。严肃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犯罪案件。其次是依法严惩,严禁重罪轻判和有罪不判。对腐蚀国家肌体、破坏改革开放的贪污贿赂犯罪人员,不论其职务高低,贡献大小,要严刑重罚,不仅依法判处人身刑,还应广泛适用财产刑,重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从经济上剥夺其再犯罪的条件,在思想上铲除其贪财欲望,使其不敢越雷池一步。再次检察机关反贪局是惩治和预防贪污贿赂犯罪的专职部门,应行使举报、侦查、预防、情报工作一体化,查处违法与惩罚犯罪并举,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而加强反腐斗争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增强反腐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防治腐败的能力。
(三)完善我国反贪污贿赂犯罪相关机制
1、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办案措施。修改"双规"的内容,使之与"双指"相同。即纪检机关的调查组只能"要求违反党纪的党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纪政纪检查监察机关,不得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不论其是否是党员。违者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将"双规"措施法制化。鉴于"双规"措施在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应将其合理内涵法制化。可以考虑,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的监视居住进行改造,成为对尚不够刑事拘留的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软禁审查的法律措施。同时,鉴于公安机关在配合执行检察机关决定的强制措施时多有不便,为了及时有效地执行强制措施,应当赋予检察机关自行执行强制措施的权力,包括设立由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侦查羁押场所和软禁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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