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中的集资诈骗罪的特点有哪些,要怎么预防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27 10:16; 浏览量:
一、集资诈骗罪的特点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12月16日《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曾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客观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者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以虚假的证明文件”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往往以所谓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资信证明等欺骗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为诱饵”,往往表现为行为人许诺的利益往往远远高于国家限定的利息标准。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根据《解释》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吸引公众投资入股或者高息吸收公众存款等方式向社会筹集款项,具有明显的融资性。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如果行为人仅指向具体的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一般不构成本罪。以集资为名诈骗特定范围的人员,例如熟人的,一般也不宜以集资诈骗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可以合同诈骗罪或者诈骗罪定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预防
1、加大监管和打击力度
各级党委、政府要提高对打击非法集资重要性的认识,积极领导和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力度。
2、加强教育,提高群众认识
针对部分集资群众心存幻想,应加强金融安全的教育警示工作,增强民众法律意识,提高其风险防范能力。
3、健全金融市场体系
建立起全方位的金融监测体系,防范借贷风险,改变目前对农村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处于地方政府不管、金融部门难管的尴尬境地。
4、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将其纳入金融监管范围,明确高利贷的概念、性质和范围,正确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在民间借贷活跃的地区可设立相应管理机构,为借贷双方当事人提供咨询和指导,并对因借贷引起的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进一步建立协调案件管辖及涉案资产返还工作机制,提高侦查工作效率,使非法集资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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