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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罚应予以完善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8 08:56; 浏览量: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合法的行为。

  巨额财产来 源不明罪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1997年刑法修正时吸收了该规定,同时将原规定中“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单处没收财产的差额部分。”改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化解了本条款与刑法第五十九条、六十四条规定内容的矛盾。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都将刑法第三百九 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确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根本上解决了对该罪名表述混乱的问题。尽管如此,本规定不尽人意的地方仍然颇多,尤其是“刑罚太 轻”的问题。本文笔者试就这个问题作些粗浅的探讨。

  一、从巨额财产来源分析,“刑罚太轻”有悖罪刑一致原则。

  客观方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要特点就是来源不明。大家知道,一般情况下,财产来源有三种:一是合法收入,二是非法收入,三是犯罪所得。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差额财产来源是通过犯罪所得的,理由是:

  (一)合法收入、非法收入不是“来源不明财产”的组成部分。合法收入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取得的报酬。包括①工资、 奖金、津贴和福利收入;②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③购买股份,股票所得的红利;④继承遗产,接受遗赠、馈赠获得的财物;⑤基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取得 的孳息;⑥彩票中奖以及其它经过合法途径所取得的财物或报酬。这些收入,基本上是有据可查的,同时也是受我国法律所保护的。所以财产持有人主观上愿意说明 其财产的合法来源,客观上也能够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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