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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犯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7-28 08:55; 浏览量:

实践中,有些司法机关在办理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案件中,将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 身份的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并对差额巨大的财产拒不说明合法来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认为妻子为丈夫拒不说明巨额财产 合法来源起到帮助作用,应当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追究其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此做法不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巨额财产一般是丈夫利用职务便利的非 法所得,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财产为夫妻共同非法所得,故不应对妻子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笔者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该是没有共犯的犯罪,对妻子一方认定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共犯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则。

首先,从司法实践来看,妻子一般是利用丈夫的权力收受贿赂,其所做的一切是以一个妻子的身 份,也即是一般主体的身份出现的,一般的证据只能证明夫妻共同受贿的犯罪事实,却没有证据,也不可能有证据证明巨额财产的来源与妻子有关。所以,只有具备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方才能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责任人。

其次,纵然妻子多次转移、藏匿自己掌管的家庭巨额财产,这也只是一种“窝赃”行为。而由于巨 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果认定该罪,则说明行为人拒不说明财产来源,也就不能确定“巨额财产”的合法属性,不能确定“巨额财产”是出于贪 污、受贿,或是其他什么非法性质来源,没有原罪基础,也就不存在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犯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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