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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事实性支配的占有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3 11:24; 浏览量:

作为探讨的前提,首先有必要确定有关盗窃罪中的占有概念的基本理解。按照通说观点,盗窃罪中的“占有”,是指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或者管理。因此,不同于民法中的占有概念,在由占有代理人实施的“间接占有”(代理占有)的情形下,由于本人不存在事实性支配,因而其占有不能被评价为盗窃罪中的“占有”。[3][4]由此可见,(刑法上的)占有不会因“简易交付”(《民法》第182条第2款)、[5]“占有改定”(《民法》第183条[6])等而转移。这是因为,在刑法的研究中,有必要有意识地与侵占委托物罪区别开来。[7]亦即,在间接占有的情形下,如果承认背后的委托者也存在占有,那么,由于无论是委托者还是受托者都存在占有,受托者的侵占行为就会被被认定为侵害委托者之占有的行为,进而构成盗窃罪。[8]为此,为了避免这种竞合,刑法上的占有一般被理解为,只有直接占有财物的受托者才排他性地占有财物,背后的委托者不存在占有。

  

并且,刑法上的占有概念是指事实性支配,因此,也不会像民法那样,占有(权)可以因(财产)继承而被承继。[9]为此,在既是财物的所有者也是财物的占有者的某人死亡的场合,尽管财物的所有权会因为(财产)继承而被继承人所承继,但由于(刑法上的)占有是指事实性支配这样一种状态,因此,在继承人取得对财物的事实性支配之前,该财物就被评价为脱离占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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