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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自首有用吗?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19-12-17 16:46; 浏览量:

  在实践中,挪用公款的主体需要适格,必须是在群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如果挪用公款的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那么挪用公款自首有用吗?阅读完以下鑫霆律师为您整理的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挪用公款自首有用吗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而言,构成自首的,最高可以减轻基准刑40%以下。所以,无论的何种罪名,自首都将是一个非常宝贵的减刑、量刑情节。
 
  而对于挪用公款犯罪来说,自首也是非常重要的减刑、量刑情节。如果挪用公款属于情节严重或数额巨大,自首可以减轻一个量刑当次处罚。如果还能再配合退回被告挪用的公款等量刑情节,可以最大效果的实现减刑、从轻处罚。
 
 
挪用公款自首有用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罪缓刑的情况有哪几种?

 
  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
 
  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挪用50万属于数额巨大,如无其他从轻情节,难以在3年以下判刑,适用缓刑难度较大。
 

  三、挪用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是什么

 
  这两种犯罪有以下几点明显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和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既包括货币形态的资金和有价证券等,也包括实物形态的公司财产,如物资、设备等。
 
  2、客观表现不同。挪用资金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挪用资金罪的行为方式是挪用,即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而擅自挪归自己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是侵占,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挪用本单位资金进行非法活动的,并不要求“数额较大”即可构成犯罪;职务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
 
  3、主观上不同。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并不企图永久非法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行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财物的所有权,而并非暂时使用。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较大不退还的,这里所说的不退还,是指在挪用本单位资金案发后,人民检察院起诉前不退还。一般认为,在实际生活中,挪用本单位资金不退还的,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主观上想退还,但客观上无能力退还,另一种是客观上虽有能力退还,但主观上已发生变化,先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故意已经转化为侵占该资金的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在挪用本单位资金后,确属犯罪故意发生转变,不再想退还,而是企图永久非法占为己有,在客观上有能力退还而不退还的,因为属于刑法中的转化犯,仍应根据处理转化犯的原则,直接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以上就是鑫霆律师为您整理的最新挪用公款自首有用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挪用公款自首是有用的,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自首后行为人的刑罚可以减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鑫霆律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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