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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刑讯逼供罪预防手段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09-18 16:19; 浏览量:

 一、提高侦查员整体素质

  1、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侦查员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良好的职业素质是侦查员执行和维护法律的基本能力和要求;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侦查员公正执法的必要条件。加强侦查员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可以有效的防止和限制刑讯逼供现象的发生。

  2、严把司法队伍的入口关,严格实行职业道德和业务考核制度,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在我国,有很长一段时间里,对侦查员的要求主要看政治条件,左倾思想认为,司法机关是专政工具,必须由政治上可靠的人来行使。而实际上,侦查员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都是很高的。

  3、侦查员要消除侦查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的错误认识。要使侦查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待罪行的最佳方法。刑讯逼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嫌疑人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待。

  二、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

  1、切实推行无罪推定原则。我国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侦查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这就为现实中有罪推定的盛行开了方便之门,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原则,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并以此来教育广大侦查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

  2、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沉默权。"以权利对抗权利",是消除刑讯逼供的重要途径之一。国际上关于沉默权的实践中做法有两种:积极模式的,如英美等国,侦查员必须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沉默的权利;消极模式的,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享有沉默权,但侦查员无告知的义务。确立积极沉默权制度目前在我国尚有较大的难度。但我国已签署了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已批准并承诺在我国立法和实践中落实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包括沉默权制度。沉默权在我国的推行只是时间问题。我国应当确立完整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的沉默权规则,并真心实意地保障每个公民在面对国家官员的讯问时能有效地主张该项权利;同时,为了尽量减小沉默权规则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我们还应当建立鼓励供述的诉讼机制。

  3、确立、贯彻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实施刑讯逼供者最终无法从刑讯逼供中获利,从而使其不得不放弃刑讯的意图。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

  1、进一步为侦查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这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

  2、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技术含量。科学技术的应用将大幅度提高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四、强化对刑讯逼供的外部监督力度外部监督不力也是导致我国侦查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监察监督、检察监督等也是消除刑讯逼供所必须。这里,尤其应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但是由于监督途径太少,只有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两种,这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许多违法行为,如刑讯逼供等,检察机关往往无法获悉。因此建议将来在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员在场、有权处罚违法违纪侦查人员等。另外,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人民检察院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的制度。五、强化刑讯逼供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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