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TLINE
13631331686,13822188267咨询热线:
13631331686,13822188267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5-31 10:03; 浏览量: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罚金是由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的,如果犯罪分子不主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犯罪分子交纳有困难的,是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分期支付罚金的。
1、适用对象上,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没收财产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及情节较重的刑事犯罪。
2、内容上,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既可以没收金钱也可以没收其他财物。
3、执行上,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可以适当减免;而没收财产只能一次性没收,不存在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罚金有以下四种适用方式:
1、单科式。刑法规定的单科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犯罪。例如,刑法第387条规定的单位受贿罪和第393条规定的单位行贿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只能单独适用。
2、选科式。在罚金单独适用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罚金与其他刑种并列,可供选择适用。例如: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在这种情况下,罚金作为一种选择的法定刑,只有单独适用,不能附加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