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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0 15:59; 浏览量:
一是坚持经济、政治两手抓。纪检监察机关对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校正作用,具体反映在对每一起失职渎职案件的审查调查活动之中。在查办案件时,除了弄清相关违纪违法犯罪事实,更要站在党的建设尤其是政治建设的高度,来审视案件背后的政治社会问题,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性、政治洞察力和政治责任心来深刻剖析导致问题发生的政治社会因素,为地方乃至全国的政治生态建设提供借鉴。
二是坚持贿赂、渎职一起查。在失职渎职案件中,趋利型渎职犯罪越来越突出,渎职犯罪与贿赂犯罪相互交织、互为因果,二者的共生性与伴生性,既是渎职犯罪的一大特征,也是审查调查工作面临的一个新常态。抓住了这样一条规律,对于选择调查方向和突破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查办失职渎职案件上,贿渎并查已经成为了一种新常态。
三是坚持原案、本案同步办。所谓原案,是指在查处失职渎职案件(本案)过程中涉及的与失职渎职案件的调查与认定密切相关的其他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原案事实往往是失职渎职案件事实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认定失职渎职行为的基础,而失职渎职案件事实往往又是原案事实的延伸和发展,是认定原案的前提和保证。只有将两者事实全部查清,才能保证准确地认定失职渎职案件及其原案。监察机关对重特大失职渎职案件所涉及的必须及时查清的其他案件(原案),及时依法并案查处或者跟踪督查,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查处失职渎职行为和打击相关犯罪,有利于依纪依法维护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实践证明,由“原案”到“本案”的调查模式,在及时打击黑恶势力“保护伞”、查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犯罪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四是坚持故意、过失都过问。从犯罪学的意义上讲,行为特征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无论在调查思维上,还是在调查实践中,只有抓住了这个本质特征,才是抓住了案件的关键所在。从行为特征上区分失职渎职犯罪,可以概括为作为犯与不作为犯这两大类型,反映在主观特征上,也就是故意犯与过失犯的问题。这两大类型,虽然都是失职渎职犯罪,但因其行为特征的不同,各自也有其不同的规律特点,需要我们在办案实践中认真予以把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