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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违纪取证易出现的疏漏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1-10 15:50; 浏览量:

受贿违纪行为,主要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在认定受贿违纪行为时,应重点审核行为人主体上是否具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上是否具有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是否收受或者索取了他人财物,是否承诺、实施或实现为他人谋取利益。但在办案实践中,常常存在取证疏漏,影响违纪认定。

  

收集主体要件证据的疏漏

  

主体要件证据,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符合违纪主体身份的事实或材料,主要包括干部档案、干部任免文件、班子会议记录。此外,还包括其他能反映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身份的相关资料。比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出具的委任书、聘用书,违纪主体的行政职级、职务证明材料,受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从事公务的证明材料,与违纪主体职务有关的职权分工方面的规定,证明公司、企业属于国有性质的材料等。

  

实践中,收集主体要件证据的疏漏,通常表现为调取证据不规范、不全面,导致证据缺乏证明力。有时,违纪主体不是国家正式干部,其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可能反映不出其主体身份,此时便需要通过任命文件来证明其是被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是其他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但是,一些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常常只调取干部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而不调取任免文件,或者只调取任免文件而不调取干部档案或干部履历表(简历)。

  

还有的情况,一些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管理不规范,在任命干部时,只是通过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而无任命文件,导致其工作人员的档案资料不齐全。这就要求办案人员既调取领导班子会议记录,又调取相关证人证言予以佐证。但是,有的办案人员往往忽视对任命研究记录的收集。

  

此外,还应注意审查违纪主体担任某项职务、行使相应职权的时间,特别是这一时间与其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时间是否一致。如果行为人用“谋取利益在前,收受财物时已退休”来辩解其不构成受贿,还应注意查实其退休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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