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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方法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1-27 09:23; 浏览量:

  审查是关系到能否正确立案,及时破案的重要工作。

  审查的具体方式:1.书面审,即对线索的筛选。在初查中,首先要对检举、举报的材料进行筛选。筛选是初查的重要环节,它可减少初查的盲目性,它在初查中处龙头地位。其任务是甄别控告、检举、自首等案件线索及材料的真伪,判明其价值性质、范围和重点判断贪污贿赂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分析检举、举报人是否掌握有关犯罪的证据材料,行为人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有无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选出可查性较大的线索。2.接谈审,即通过与控告人谈话,了解控告举报的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是否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度。3.进行必要的调查。初查中调查分两个层次。一是外围调查,即围绕犯罪发生的前提条件进行;二是直接核查检举控告事实的内容,即围绕犯罪发生的必备条件进行。

  初查的方式,应针对不同的举报方式、内容,采用不同的初查策略。首先,在一般情况下,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初查的重点应相对集中在核查帐目上。贿赂案件初查的重点应放在行贿人身上。第二,应优先查证检举事实比较清楚,取证把握性大,牵涉范围小,查证时间短的线索。第三,要紧紧围绕以证明有罪的线索进行。在诸多有罪证据中,又要寻找最能说明犯罪事实,最有利于尽快立案的主要证据。只有把书面审、接谈审和必要的调查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把好立案关,确保案件质量。实践中,审查的主要方法是:

  首先,认真分析线索,确定审查重点。

  对众多的线索,经过认真分析,选择重点案件初查。初查中,有重点地选择一至二条较易查的线索,下功夫查实、查细,把证据搞扎实。只要掌握了构成犯罪的证据,就为立案侦查奠定了基础,而且可以解决办理要案中常常遇到不让查的困难。同时,对被查对象的各方面情况也尽可能了解细致,为立案后正面接触作好准备。

  其次,严格控制知情面,隐蔽初查意图。

  特别是要案线索的审查,一般应在检察长直接指挥下进行,并选派精兵强将,在小范围内分析研究,知道情况的人越少越好。

  第三,外围入手,迂回调查。

  对匿名举报线索,一般从外围查起,采取迂回调查,看举报的事实是否与被查对象职务上的便利及社会上的不正之风有联系,以核实举报事实真伪。对反映多个重大问题的线索,集中力量突破一点初查。反映多个一般问题线索,一一排查。对有关部门已查且公开的线索,利用矛盾进行初查。

  第四,借案掩护,密查线索。

  在掌握一定情况的基础上,可采用借案掩护,声东击西,投石问路等战术,秘密收集证据。这里秘密是指隐蔽身份,对当事人、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保密。它与侦查中的秘密是截然不同的。

  第五,找知情人调查。

  知情人包括举报人和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有关的人。这些人大都是嫌疑人的同事或同他们有过经济交往的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底细,从而获得更多准确的犯罪事实。查找知情人要根据举报人举报材料反映的情况进行,举报材料提供的知情人可以直接查找。举报材料未明确提供知情人的,可以根据书写水平,用语习惯来推断。

  第六,委托主管或其他相关机关对某些问题进行调查。

  如被查对象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进行调查。这些部门既了解情况,又有调查了解情况的便利条件,不易暴露检察机关的意图。检察机关也可同有关部门联合调查,通过互通情况,研究对策,达到优势互补,能够收到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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