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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1-23 10:27; 浏览量:
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我国宪法经过了四次修正,第三十七条中“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位置从来没变。另外,宪法第三十九条还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除非因为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查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对嫌疑人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但现实生活中,只因为无端地怀疑超市员工或顾客盗窃物品,就置其他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于不顾,贸然对员工或顾客进行强制搜查的事例简直是数不胜数。不少遭到非法搜身的顾客提起了民事诉讼,大部分得到了施害方的公开道歉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1、被别人非法搜身,情节严重的,可以告其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条),是指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和住宅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住宅的,从重处罚。
2、如果被别人非法搜身,情节轻微的,则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