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化型抢劫罪既遂与未遂问题分析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30 10:59; 浏览量:
在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中,一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已经取得财物后为窝藏赃物而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行为,构成抢劫罪既遂,由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此时的转化实际是一种行为犯。即转化型抢劫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标准区分既遂与未遂。
二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转化前,行为人已经取得财物为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时,就构成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
三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并不要求行为人盗窃、诈骗、抢夺罪既遂,只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行为,就认为符合转化的前提条件。
四是行为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并不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不存在转化型抢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如前行为人构成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的,与后使用的暴力的行为如构成后行为也构成犯罪,则按数罪并罚处理。
结合相关案例分析
2014年11月11日7时许,车某自带剪刀、螺丝刀等作案工具,窜至一店面门口,盗窃一辆红色电动车。车某先将电动车推到离店面约80米的主干道路口,然后通过拆接电线的方式启动电动车,正准备骑车离开时,被车主陶某及时发现,陶某抓住车某的衣领,质问车某为什么偷他的电动车。车某为了逃脱,便朝陶某左侧脸部打了一拳,陶某则将车某抱住,两人扭打倒地。经路人报警后,车某被当场抓获。经鉴定,陶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0元。
本案中车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但对于是抢劫既遂还是抢劫未遂,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转化型抢劫为行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情形,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转化型抢劫的行为,就构成抢劫既遂,而不论行为人是否取得财物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
第二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要行为人取得财物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就构成抢劫既遂。本案中车某将电动车推走,电动车脱离了车主的掌控,车某取得了该电动车,已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故车某系抢劫既遂。
第三种意见认为,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只有当行为人既未取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损害,即犯罪没有得逞,才构成抢劫未遂。本案中,车某最终并未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损害,属犯罪未遂。
结合司法解释分析本案,车某在盗窃时将电动车推走,使得电动车暂时脱离了车主的掌控,当被发现时,车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将车主打成轻微伤,但最终车某被当场抓获,其劫取他人财物的目的也未能实现。可见,车某最终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没有将他人造成轻伤以上,故车某的行为属抢劫未遂。但是,如果车某将车主造成轻伤以上的人身损害,虽然没有实现劫取财物的目的,也应当认定为抢劫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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