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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中有哪些行为类型?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1-10-25 10:41; 浏览量:

(1)“索取他人财物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

  (2)约定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非法收取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成立受贿罪。

  (3)斡旋方式的受贿罪。

  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务之便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

  2、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4)事后贿赂。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实施某种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时,没有受贿的故意,事后(在职)明知他人交付的财务是对自己职务行为的不当报酬而予以收受的,成立受贿罪。

  (5)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单位财务的,成立受贿罪。

受贿罪应该如何认定?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同于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本罪在主观方面体现为故意。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应当注意,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3、在司法实践中,对经济受贿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时,要注意正确界定回扣、手续费的概念。区别回扣与佣金、折扣、奖金的不同,在正确认定“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要注意区分受贿罪与非罪的界限,包括受贿行为与正常礼尚往来的界限,受贿行为与获得合理报酬行为的界限,受贿罪与经济上不正之风的界限,受贿罪与一般受贿行为的界限,尽量避免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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