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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19 09:10; 浏览量: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是否采取羁押措施的审查过程中,不仅要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同时也要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这些个人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其身份信息、职业状况、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健康状况、犯罪记录、悔罪表现、再犯可能性等。此外,对于未成年人、孕妇或者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在适用羁押措施时应依法给予特殊保护和照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此条虽未直接提及嫌疑人个人情况,但“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其个人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但尚未办结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程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这一条规定实际隐含了对犯罪嫌疑人个人情况的考虑,例如其再犯风险、社区矫正的可能性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