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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行政复议的适格对象?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19 09:07; 浏览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的适格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是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各类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九)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确权纠纷,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特定权利归属或权益范围进行确认所产生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于行政确权行为而言,它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一,当行政相对人对该确权行为不服时,如果认为该确权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完全符合申请行政复议的前提条件。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十)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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