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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要怎么分主从犯?聚众斗殴主从犯是怎么量刑的?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9-12 08:55; 浏览量:

斗殴前为主要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在主要纠集人员的认定时,实践中主要的难点在于“主要纠集者”不明显,比如纠集了2个人,这2个人又各自叫了2个,被叫的人过来时又各自带了几个人,如果大部分人不是挑头者纠集的,可以不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在认定“纠集”时,还要考察纠集者在纠集他人的时候,有没有叫他人再纠集,如果有该意思表示,则他人再纠集过来的人也可以算是原纠集者纠集的。另外,被纠集者如果再纠集他人,纠集的人数达到大部分的时候,该被纠集者也可以考虑认定为首要分子。在组织、指挥方面认定时,可以考察谁在打电话查询对方下落、联系准备工具、分发斗殴工具、联系交通工具、谁走在最前面带头、达到现场后谁先跟对方说话、斗殴结束后谁命令撤退、如何处理斗殴工具及安排逃跑事项等。在考察这些关键点之后,如果某个人在这些点上表现明显,点越多其组织、指挥作用越明显,可以认定他为首要分子。如果在这些关键点上大家都比较平均,没有人表现的特别多特别明显,那么就可以不认定首要分子。

  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之外,在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有些人认为积极参加者应该是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比如江苏省公、检、法三家《关于办理聚众斗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2009 ] 56号表述为:“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我们认为表述的不对,如果积极参加者被定义为在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那么他一定是主犯了,主犯的定义就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积极参加者都一律是主犯了,那聚众斗殴罪中就没有从犯了,这显然是不对的,如果定义为斗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是比较恰当的。实践中有哪些人应当认定是积极参加者?第一,纠集过人的;第二,提供过斗殴工具的;第三,达到现场后具体实施过打斗行为的。而对比如参与过斗殴前商议但未跟随前往的、虽跟随前往但未动手打斗的、只负责开车接送等发挥较小作用的这些人,可以不认定积极参加者不追究刑事责任,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认定为积极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对这类人员是否属于积极参加者,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判断。

  主从犯认定。主从犯认定是针对所有的共同犯罪,按照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进行区分的。聚众斗殴案件中的主从犯认定,可以先查找整起案件中起到的作用明显比较小或者次要的人,比如碍于朋友面子,跟着朋友过去撑撑场面也没有动手,虽然动手但也只是象征性的打几下等等,如果整个案件中有这样的人,就可以考虑对他认定从犯,那么剩下的人都认定为主犯,有定从犯的就会有主犯,不可能全部是从犯而没有主犯。如果审查后发现很难分辨出起到的作用明显比较小或者次要的人,那么就全部认定为主犯,不用认定从犯,可以全部是主犯而没有从犯,表示各行为人所起的作用相当。而首要分子认定是独立于主从犯之外的单独评价,跟主从犯没有必然联系,而且可以按照各自的标准分开评价。被认定首要分子的,一般是主犯,因为首要分子是斗殴前为主要纠集人员,或者在斗殴时负责组织、指挥的,所以被认定首要分子的人一般在整个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起到了主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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