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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30 09:15; 浏览量:
一、公安未成年犯罪查询的方式
公安局确实拥有查询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权限。
然而,这也是在一定情况下才能实现的。一般的公众并没有权利直接访问公安内部网络以获取此类信息。即使是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调查案件时所需查询,他们也必须遵守严苛的规定。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信息,甚至故意提供虚构或伪造的信息,若情况严重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相应的人员将会面临法律追责。
至于犯罪记录信息的管理机关,当他们为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于升学、入伍、就业等方面的资格和条件要求。同样地,如果发现有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信息,甚至故意提供虚构或伪造的信息,若情况严重或带来了严重的后果,那么相应的人员将会面临法律追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未成年犯罪人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尚未予以立案的案情通常情况下并不得强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因为,刑事拘留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手段,通常情况下仅针对已经立案侦查的涉案主体才得以启用。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的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处理现行违法行为或重大犯罪嫌疑者时,若符合特定条件,则有权依法先行采取拘留措施。但是,在此种情形发生之前,必须首先完成立案的手续。因此,除非经过预先调查核实并完成立案程序,公安部门原则上无权径直进行刑事拘留的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