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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7-03 10:25; 浏览量:
一、减刑需要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吗
1、需要,在减刑申请中提供财产执行终结书的作用是证明被申请人在判决书或者裁定书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表现良好,履行了法律义务并积极参加教育、劳动改造等活动。这样有利于申请人获得减刑的批准。
2、财产执行终结书是指经过执行的案件,在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法院开具的证明书。这个证明书通常会列明被执行人已经按照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并且已经全部清偿了被执行债务。如果被执行人存在财产处置行为,比如出售、抵押、赠与等,这个证明书还需要附带相关的财产处置证明。
3、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减刑的规定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建议,请咨询当地的律师或者法律专家。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