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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4-03-11 10:03; 浏览量:
“前罪”是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故意犯罪,缓刑期满且又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的,在规定的五年期限内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理论界一直未有定论,司法实践中也因无章可循,实际中存在不同执法标准。
大多数学者认为上述情形不构成累犯,其理由是: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考验期内只要犯罪分子未发生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这就意味着刑罚没有执行,自然不符合累犯制度所规定的原判“刑罚执行完毕”之要求。
此观点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但实际是对法条的机械理解。全面解读刑法中关于缓刑制度和累犯制度的规定,就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如果不违反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