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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10-07 09:56; 浏览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刑事自诉】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