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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6-15 10:42; 浏览量:
看守所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时应当发给释放证明书:
1.拘留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拘留或者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通知立即释放的;
2.逮捕后,办案机关发现不应当逮捕,通知释放的;
3.人民检察院作出免予起诉、不起诉决定,办案机关通知释放的;
4.经人民法院审判后宣告无罪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通知释放的;
5.看守所监管的已决犯服刑期满的。
对于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应当移送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人民法院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或者执行缓刑的、判处管制的、转送外地审查的、临时寄押解走以及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等原因而出所的,要分别依照规定,办理出所手续,并应将人犯在羁押期间的表现形成书面材料随案移交。
看守所在被羁押人出所的时候,要进行出所登记,在《收押人犯登记表》里写明出所凭证、时间和所去地点。
被羁押人出所时,当面点清发还代为保存的财物,由本人在《财物保管登记表》(存根)上签字捺印,并收回其存留的《财物保管登记表》。
对出所的人,应当对其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防止给其他在押人犯带出信件和物品。
法律快车提醒您,看守所一般收押不超过两个月。
看守所收押后申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是不超过七天的。对犯罪嫌疑人逮捕之后的侦查羁押期限是不能超过两个月的。案情复杂或者期限届满不能立即终结的案件,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进行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的侦查终结,认定犯罪的证据确实是充分的,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