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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6-15 10:40; 浏览量:

 一、关于刑事拘留的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二、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法律快车提醒您,刑事拘留,一般情况下得拘留14日。刑事拘留的最高法定期限为37日,最低的期限约为三日。

  具体的时间,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来确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期限包括了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间,是二者的总和。如果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认为刑事拘留已经超过法定期限的话,有权向刑事拘留的执行机关提出申诉,要求解除拘留。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情况属实的话,应及时解除刑事拘留。经过审查,如果是没有超过法定的37日的话,执行机关也应当书面地答复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

  三、刑事拘留由谁决定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必须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拘留证。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执行拘留时,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被拘留人应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抗拒拘留,执行拘留的人可以使用强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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