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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条件有什么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3-03-14 10:14; 浏览量:

一、数罪并罚条件有什么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数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

2、法律依据:

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犯罪构成是什么概念

犯罪构成是依照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的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包括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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