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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假释有什么程序?

文章来源:广州刑事律师; 作者:黄律师; 时间:2020-05-18 16:18; 浏览量:

  核心内容:假释是指对表现良好的犯罪分子予以监外执行刑罚,期满没有违反假释有关规定的,视为刑罚执行完毕,那么办理假释需要什么程序呢?

  一、办理假释的条件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1、对象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2、实质条件

  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

  3、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4、限制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二、办理假释的程序是什么?

  假释的法定程序是:

  1、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监狱向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并复以下材料:

  (1)罪犯评审鉴定表;

  (2)罪犯奖惩表;

  (3)终审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

  (4)历年减刑裁定书复印件;

  (5)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具体材料;

  (6)未成年或者老残(自伤自残除外)的材料。

  对无期徒刑假释建议书应当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局同意后再提出假释建议。

  2、监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收到监狱的假释建议书后审查其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齐备、程序是否合法;

  3、人民法院在审查案件材料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释。

  假释由裁定宣告之日起计算,考验期为执行完毕的刑期,考验期内一般不予减刑,被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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