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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16 11:14; 浏览量:
根据行为人的精神状况,判断行为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应按照以下两个标准进行。
(1)医学标准。即从医学上看,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人是否患有精神病,并且处于发病期,而不是彻底缓解期或间歇期。
(2)心理学标准。即从心理学的角度看,行为人是否因患有精神病而导致其在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虽然刑法对第18条第2款并未规定对间歇性精神病人犯罪是否是在精神正常时犯罪要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避免使本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不应该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者使本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的不良后果,对任何被认为属于患间歇性精神病的人实施的犯罪,均应依照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的法定程序进行鉴定,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状况。
如果行为人被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不能使其负担刑事责任;被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3款的规定,对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鉴定为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人,就应依据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使其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而不能仅仅因其患有精神病就从宽处罚。对于刑法第18条第2款的这一规定,有不少学者包括刑法学者和司法精神病学者认为是多此一举,应当删去。
但是,我们认为,根据犯罪时责任能力与行为同在的原则,只有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由于患精神疾病从而导致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丧失的,才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换言之,不能因为行为人患有精神病不管时持续发作的还是间歇发作的,而认为都从整体上造成了行为人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丧失,从而认为其不应负担刑事责任。
因此,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价值就在于明确这种意思,意在避免一查明行为人患有某种精神病就宣告其无刑事责任或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