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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限制减刑适用哪些主体?

文章来源:未知;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11-01 10:28; 浏览量:

 一、死刑限制减刑适用哪些主体

  (一)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内容,限制减刑的适用主体有以下三类:

  1、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实施有组织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死缓限制减刑的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专门增加了一项: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这个规定说明限制减刑的罪犯仍可减刑,但要保证最低的服刑期限。

 

  二、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

  死缓意思就是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要先在监狱里服刑两年作为考验期,这段考验期内没有在犯罪,就可以不执行死刑,改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限制减刑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特殊犯罪规定最低服刑期间,犯罪分子即使符合减刑条件,实际服刑期限也不能低于最低服刑期间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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