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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

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9-02 11:41; 浏览量:

(一)法医鉴定人应该具有的特质

  1、应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

  《重庆市司法鉴定条例》第三章对鉴定人的资格作了严格的规定:“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才有资格作为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法律实践中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的人,他的资格获得有严格的规定。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庭对人身伤害案的定案依据。法医学鉴定人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鉴定结论的正确与否。我国法医鉴定人,必须具有医学专业知识和法律专业知识,一般都是从医学院的法医专业本科毕业分配到公、检、法单位,专门从事法医检验鉴定工作;一部分则是从经验丰富的临床医师调任,并经过一段时间的鉴定工作,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后,经有关部门的考试、考核后才能获得鉴定人资格,所作的鉴定结论才能作为法庭质证的对象。法医鉴定权的授予:除了丰富的医学知识外,还要经过严格的审核程序才能获得,这样有利于保证鉴定结论的正确实施。只有拥有扎实、丰富的专业知识并获取法医鉴定人的资格的法医鉴定人,才能赢得司法机关的认可,才能赢得被鉴定人的信任。

  2、应有很强的原则性

  (1)严格鉴定程序的原则

  所有的法医学鉴定应当由司法机关委托而不应受理私人委托,保证鉴定人在司法机关委托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工作,从而确保鉴定结论的法律性、严肃性,避免因接受私人委托引起的不公或重新鉴定。坚持这一原则对鉴定人自身是一种有效的法律保护。

  (2)实事求是,科学鉴定,不受案情干扰的原则

  首先,鉴定人接到司法机关的委托后,对被鉴定人的损伤特征和部位要详细描述、记录,必要时并照相固定,这是鉴定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收集可靠的案情、病历及辅助检查材料。三是对掌握的所有材料用科学的方法及医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对照人体伤害、伤残标准,实事求是地作出鉴定结论。四是始终站在法律、科学、公正的立场上,不为人情所动,不为权力所动,不为金钱所动,不受案情干扰。例如,笔者一朋友之女,被人从二楼推下,造成腰椎粉碎性骨折,双跟骨粉碎性骨折,到重庆某大医院治疗,用去医药费6万多元,要求鉴定为重伤;经认真检查其腰部的功能及脊椎骨折处的生长情况,脊椎经补骨愈合较好,腰部活动功能障碍未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双跟骨经内固定术,骨折愈合较好,没有脚弓的结构改变,双踝关节功能障碍也没有达到重伤规定的标准。在经过赖心的解释后,得到了被检者及家属的理解,相信司法鉴定结论是科学、公正的结论。

  (3)注意辨别真伪的原则

  作为法医鉴定人,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真伪辨别。即对被鉴定人的所有材料(如:病历、CT片、X光片等辅助检查)认真审查,科学分析其与伤情之间的关系,从医学的角度能否解释,是否符合疾病发生、发展的规律,当不能解释或出现矛盾时,要认真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在鉴定人的监督下进行复查,以确保被用做鉴定依据的辅助检查的真实性。如:某男性,腰部外伤,疼痛、血尿10天,来做鉴定。病历记载:损伤第一天,尿常规:红细胞;三天,尿常规:``````第九天,尿常规:红细胞;CT及B超检查:双侧肾脏及膀胱均未见异常。第十天作鉴定进行尿常规检查,红细胞(满视野),显然不符合医学规律,鉴定人认为被鉴定人的血尿可能是诈病行为所致,并安排第12天尿常规检查,留尿时鉴定人跟随其后,当被鉴定人正划破他的左手中指向尿液中滴血时被抓个正着,揭穿了诈病血尿的阴谋从而保证了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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