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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24 15:36; 浏览量:
犯罪嫌疑人杨某、肖某、雷某某三人均系成年农民。
杨某邀约肖某、雷某某共谋抢劫出租车驾驶员钱财,并作了由肖某用砖头打驾驶员头部、雷某某卡驾驶员颈子、杨某搜钱的分工。一日凌晨1时许,三人携带用报纸包好的砖头搭乘一出租车伺机抢劫。因马路上车辆行人多未下手。驾驶员因三人途中不断变换到达地址而引起警觉,将车开到报警点报警后将三人捉获,并搜出砖头。审查中三人对犯罪意图供认不讳。
对于三嫌疑人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三嫌疑人虽有抢劫的故意,而且准备了工具、上车伺机作案。但还没有实施抢劫罪所要求的“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的客观要件,没有达到着力实施犯罪的要求。因此,三嫌疑人的行为属犯罪预备。
第二种意见认为:三嫌疑人抢劫未能得逞,是由于三嫌疑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因此,三嫌疑人的行为属犯罪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