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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鑫霆律师; 作者:诸助理; 时间:2022-08-09 08:58; 浏览量:
案件受理费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一定费用。因案件情况不同,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办法也有所不同。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上述规定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之后相加,所得总数即为应收额。
一般是由提起诉讼的原告在法院立案之后,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进行预交。另外,对于反诉的案件,是在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是在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在7日之内向法院缴纳。在通知缴纳诉讼费的期间内,如果当事人对缴纳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如果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没有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因此诉讼费一定要按时缴纳。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
本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者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